宜昌民欣置业有限公司购买银行金融债权,通过远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取得宜昌市城区一处不动产。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原告杨茂满、杜文峰诉被告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鄂0506执9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宜昌民欣置业有限公司取得的不动产中价值2395.24万元的资产归杨茂满、杜文峰所有。    
宜昌民欣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损害其合法权益,委托我所王常德律师办理该案。王常德律师接受代理后,代表当事人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夷陵区法院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506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民欣置业公司的异议。宜昌民欣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判决不得执行案涉财物。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506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宜昌民欣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宜昌民欣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5民终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宜昌民欣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该案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院、多起关联案件,案件结果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巨大。在多次败诉之后,王常德律师鼓励委托人相信法律、相信正义,坚持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宜昌民欣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后,认为宜昌民欣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提审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宜昌民欣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遂作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再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民终2078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6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二、不得执行案涉财物(具体财产明细清单附后)。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6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6执恢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本判决明确不得执行的财产部分的处置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